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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1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项目范围

  电子元器件及平板显示、LED、家居智能终端、5G智能终端、数字会议桌面智能终端、金融智能终端、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移动通信、高技术服务业和软件、云计算等。

  第二条 品牌奖励

  对上市公司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我县注册生产的企业,年计税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研发补助

  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我县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认定后并承诺3年内不迁出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贴。未满3年迁出的,须退还奖励资金。

  企业在我县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的,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7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投资补助

  供地项目、购买厂房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贴。

  第五条 运营补助

  自项目建成投产并依法纳税年度起,可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项目投产后第1、2年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其中增值税按“营改增”之前地方留存的标准执行,下同),第3至5年不超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

  第六条 贷款贴息及担保

  对年计税产值达2000万的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项目,在我县投资、生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给予70%的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担保支持。

  第七条 租赁补贴

  对入驻开发区租赁厂房的生产和研发企业,自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给予100%的租金补助(租金基准价暂定为:框架厂房7元/平方米/月,钢构厂房:8元/平方米/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标准。

  第八条 对重大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省、市项目资金全额补助,县级配套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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