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南陵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和水平,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注册登记在我县并纳入统计,利用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
2.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项目主体申请,实行“一事一议”。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1.支持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对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办公、仓储功能和电子商务运营所需配套服务的闲置楼宇或厂房,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含,下同)以上(每家年线上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或园区年线上销售总额5000万元以上),有统一物业管理、进行统一招商,并在县商务局备案的园区,每年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排名靠前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县电子商务集聚区及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集聚孵化发展的电商企业,给予全额办公用房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3.鼓励园区争创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其园区运营方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邮管局、县财政局)
4.鼓励企业争创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在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业务竞赛中获得表彰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5.上台阶奖励。对线上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5000万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被新纳入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6.电子商务企业租赁补贴。对入驻县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按核定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从事美工的服务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至6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6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入驻各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集聚孵化发展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镇、村可参照以上办法据实执行。补贴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报批后发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7. 推动传统企业销售转型。对本县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产品的,按其首期平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产品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平台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8.快递企业租赁补贴。对入驻县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县域法人快递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操作、仓储及办公用房,下同)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房租租金补贴。对年发件量10万件以内的,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增加10万件,另增加不超过20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县域法人快递企业年综合考核前3名的,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评选标准由县邮政管理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邮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
9. 推动孵化载体建设。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省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合计年运营收入200万元以上(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0. 鼓励直播平台做大做强。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年带货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励2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50%以上的,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的、1.5亿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10万、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1. 鼓励MCN机构引进主播。对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带货主播,且年带货销售本地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2. 加快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县内或县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县内或县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本地产品,且年直播销售纳税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3.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4. 推进农产品销售。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农产品:除大米、食用油外,均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产品分类目录为准)达到 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1万元以上的村电商服务站点,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快递物流补贴0.5元/单(每年不超过0.5万元/站点),每个站点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管局)
15. 推动发展生鲜产品全过程冷链配送。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保鲜冷库和快递企业购置冷链配送车辆给予实际投资20%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管局)
16. 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文化旅游企业的合作,在重点景区和较大的游客驻地设立快递服务点,满足游客寄送服务需求。联合4家以上快递企业入驻,运营1年以上,经县邮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达标的综合性快递营业网点(含快递进村综合服务站点),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示范镇镇级集聚区入驻的综合性运营网点经验收同等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邮管局、县商务局)
17. 鼓励贫困人员开设网店。贫困人员开设网店年销售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开设网店或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本县农产品年销售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10%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另给予物流成本补帖0.5元/单,每户每年不超过0.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电子商务配套发展
18. 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对电子商务企业、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加强对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对大中型配送汽车实行总量控制,运输车辆信息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公安局相应部门审核,予以发放城区道路全天候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对用于收投快件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汽车实行配额管理,总量控制,统一发放通行证;对购置保险、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快递用电动三轮车可以在县城限制通行的道路上通行,提高“最后一公里”通行效率。(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邮管局)
19. 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返乡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退捕渔民、退役军人等在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就业或从事电子商务、快递创业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鼓励支持返乡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等人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邮管局)
20. 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管理人才、应用技术人才、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创业人员不少于1500 人。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用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教育机构举办电子商务、快递人才培训。所有培训必须先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列入计划后,方可进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邮管局)
21. 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邮管局)
三、附则
1.本政策中相关术语释义: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销售商品的企业或服务、运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MCN机构是指创作、运营和推广视频、直播、图文等网络内容的机构。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指的是淘宝(阿里巴巴)、微信、抖音、快手、拼多多、小红书、蘑菇街、京东、苏宁、美团、海淘直播等。
2.以上扶持政策,涉及项目的由各经营主体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相关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邮管局(县邮政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奖补资金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一事一议”政策由企业单独申报。本扶持政策与上级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由各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3.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县邮政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